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可以把房子给未成年孩子吗?深圳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4-12-13 来源:互联网
夫妻离婚可以把房子给未成年孩子吗?离婚时可以把房产转给未成年的儿子吗?离婚是否可以吧房子留给未成年孩子?当然可以。本案中何某和吴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归儿子吴某2所有,并约定吴某2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由于深圳市限购政策,在吴某2成年且有时间办理过户时,已经不具备购房资格,何某起诉要求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代持,以防止何某的新婚妻子对该房产产生不该有的心思。法院以吴某2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不能以物权所有人的身份将房产指定给何某代持,且如果支持何某代持该房产,是与深圳限购政策不符,规避先行政策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判决何某败诉。
如果您遇到离婚房产分割相关问题,建议您第一时间寻求离婚诉讼律师咨询和帮助,我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离婚诉讼咨询,离婚律师电话 13392446332
何某、吴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价值2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下称“涉案房屋”)归儿子吴某2所有,吴某2成年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吴某2成年后,基于购房资格、管理方便等原因,吴某2与原告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原告,待吴某2具备购房资格后,原告应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吴某2并登记至吴某2名下。2020年11月,吴某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函之日起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收到通知函后截至目前仍未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现原告已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取得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自己的权利,被告不履行过户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由是对原、被告双方离婚的违背,因为离婚协议里面的房产是赠与给第三人的,之所以赠与给第三人是为了确保第三人的财产权益,赠与房产与双方离婚的内容以及其他财产分割的内容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和违背,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于撤回了自己赠与房产给第三人的承诺,同时,又违背了被告对房产赠与安排的意思表示,而离婚协议里面的赠与是不能撤回的;2、原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偿的,这本身就表明了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剥夺;3、由于原告与第三人是母子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第三人存在对原告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完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被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以后驳回原告的诉求;4、在离婚协议里面确定了被告对房产的居住权,所以在调解的时候被告愿意把房产过户给第三人,但是要确保被告的居住权利。
第三人于庭后提交书面说明述称:原告在本案提交的证据系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防止被告现任配偶将涉案房产据为其所有,第三人希望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过户在原告名下代管,待第三人有购房资格再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曾系夫妻,于2015年9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记载:“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第一次离婚手续,后于2014年2月8日复婚,现因双方性格仍然无法调和,自愿协商离婚”,该协议第二条“房产、汽车问题”约定:“……位于深圳南山区归儿子吴某2所有,所欠贷款归男方吴某1负责。除变卖以外的租赁收益、使用等支配权交由男方处置,儿子成年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还对“儿子抚养问题”、“170万现金分割”、“共有公司问题”、“其他经济问题”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7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以西XX家园X栋XXX”房产于2006年8月24日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各占50%份额,权属证号“4000XXXXXX”,无抵押登记信息,现状态为查封,其中被告名下的50%产权份额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11月25日到2024年11月24日。关于被告名下房产份额的前述查封情况,原、被告确认系因双方之间的仲裁案件而执行查封,原告称其已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案查封。
原告主张,第三人已同意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原告,待第三人具备购房资格后,原告会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并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为此提交了一份原告与第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
原、被告均确认,第三人成年后一直在国外留学。原告主张,因第三人不在国内,导致未及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由于2020年深圳市实施新的限购政策要求深圳市户籍购房人员在深圳市已购买三年社保,第三人目前不满足该条件,无法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被告主张,第三人获赠取得房产产权应不受限购政策影响,被告会在第三人回国后配合其过户,无需先过户至原告名下。
家和嘉律师团队是位于深圳福田区的专业律师团队,专注离婚诉讼案件,法律咨询律师电话13392446332,专业的离婚起诉律师咨询,婚姻法律咨询,财产分割法律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聚焦离婚法律咨询、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委托,从事包括婚恋咨询业务、婚姻家事非诉业务,传统的离婚诉讼、离婚协议、遗产继承、家族财富管理等婚姻家事服务!
延伸阅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离婚后得知对方向第三者赠送财产,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