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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离婚后能不能要求赔偿分财产?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5-01-05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张小姐和李先生在老家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了八年,育有两子,分别八岁和六岁,两人举办婚礼后一直外出打工,很少回家,没有领结婚证。2024年2月,李先生跟张小姐摊牌说希望两人能够分开,自己要与汪小姐结婚,张小姐大吃一惊严词拒绝,李先生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购买的位于南山区的房产。张小姐咨询我们,怎么阻止李先生解除婚姻和分割财产诉求?

家和嘉律师分析 :

在1994年之后,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没领结婚证就不属于法律婚姻,我国法定夫妻关系必须是领证结婚,没领证只能算同居关系,也不能按照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来划分财产,也就是张小姐无法阻止李先生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且会按照一般共有的方式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等确定,还需要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判断。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之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以下原则分割:(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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