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计算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吗?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5-01-02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江某为某大学大二学生,江某父母江某量和赵某雨在其5岁是离婚,江某跟随母亲生活,江某量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江某高中毕业,江某上大学后,前往父亲处索要学费和生活费,江某量拒绝,认为江某已经成年,自己已经无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且自己再婚后育有两子,家庭负担很重,希望江某申请助学贷款及勤工俭学完成自己学业。江某在大二时一纸诉状将父亲江某量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大学两年的学费及生活费等。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江某量和赵某雨离婚时约定江某抚养权归属赵某雨,江某量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江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后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在江某12岁时,抚养费改为2000元/月,直至江某高中毕业。
法院认为,江某虽为在读大学生,无法就业,但是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完成学业,其父亲江某量拒绝支付其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属于合理行为,驳回江某诉讼请求。
家和嘉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为正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校教育的孩子,对于已经进入大学校园的孩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一方拒绝支付大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则支付大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属于合同义务,如一方拒绝支付,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提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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