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后想争儿子抚养权能成功吗?深圳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4-11-20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熊女士和老公谢先生结婚五年,双方是相亲认识,认识两个月即在家长的催促下领了结婚证,谢先生婚前在沙特阿拉伯工作,两人认识时,男方父母为了促成这段姻缘,信誓旦旦的说,结婚后,会让谢先生立刻换工作,回到国内,说小夫妻哪能长期两地分居?但是两人仓促领了结婚证并办了婚宴以后,谢先生仅仅停留了十几天,就返回沙特,两个月后,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因为考虑年龄偏大,所以虽然对于老公一家食言没有按照婚前约定返回国内工作很生气,但是在公婆的轮番保证下,熊女士选在留下孩子,安心在家养胎,熊女士与老公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是在孩子出生以后,谢先生依旧以国内没有合适的工作,回国后收入会明显不如现在为由,坚持在沙特工作,如果不是公婆日常细心照料熊女士及孩子的生活,并且在经济上给予了熊女士母子足够的支持,熊女士看在老人的面子上,一直隐忍。
在孩子三岁时,熊女士在一次争吵后,自己办理了签证等手续,按照之前搜集到的信息,找到了老公在沙特工作的地方,在老公极力阻止下,熊女士坚持去了老公宿舍,在这里的她发现老公与同居的男性室友关系极为不正常,在多方打探下,熊女士竟然发现自己老公是个同性恋,且公婆在婚前就已经知道这个事实,公婆和老公达成协议,老公同意在国内找女性结婚生子,然后公婆就不在干预老公与男性舍友的关系。熊女士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回到国内咨询律师如果离婚,自己是否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公婆对孙子非常的重视,熊女士担心,自己能够从婆家把孩子带走自己抚养?
家和嘉律师答复:
我们认为在熊女士的案例中,熊女士是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因为孩子自幼被母亲照料,爷爷奶奶奶虽然也日日关照,但是绝无可能代替妈妈的角色,且孩子尚且年幼,虽然法律规定2岁以下幼儿,在离婚时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但是3岁依然非常需要妈妈的年纪,合议庭在考量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首要考虑的就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抚养权归属考量的是孩子年龄以及自己意愿、经济能力、双方的教育能力和资源、是否有祖父母和外祖母协助代养等,虽然熊女士暂时没有工作,但是熊女士受过高等教育,也有自己的专业和擅长的领域,外出工作并非难事,双方在各项条件中相差不大,但是熊女士在自幼亲力亲为照顾孩子上比男方有较大优势。
另外,考虑男方存在同性恋的行为,此行为会对孩子的三观形成产生不利影响,且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拒绝带出国外,亲自照顾,会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也不利于孩子厂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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