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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补偿款项,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利息吗?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4-12-07 来源: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家和嘉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补偿款,一方未如约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方可否要求一方依约履行支付延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这种离婚后纠纷如何处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补偿款【离婚家务补偿补偿多少钱呢?】,一般是离婚时,双方就共同财产、对家庭的付出、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补偿,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赔偿款给付金额和期限,而未约定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求迟延履行一方支付利息。如果您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形,建议您就婚姻法律咨询相关律师,离婚起诉律师咨询电话13392446332

 

案情详情:

邱某、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30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感情出轨,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3条约定“男方同意补偿女方5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上述第一笔补偿款30万元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出轨在先,离婚后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也没有按承诺支付原告补偿费,其行为属于欺骗和严重的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简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已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2万元。

本院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结婚,于2020年8月18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3条约定:“男方同意补偿女方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离婚协议书》另约定男方每月15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支付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给付的补偿款30万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已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原告对被告向其转款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主张抵扣约定的每月1.5万元抚养费后,现向被告主张补偿款29.5万元。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费由其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补偿30万元。上述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关于补偿款的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原告当庭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其转款2万元,扣除15000元抚养费后的5000元款项在补偿款中予以抵扣,本院结合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费及补偿款的内容约定,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的问题。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确实存在逾期给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结合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酌情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10日;2、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简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补偿款29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10日;2、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25元(已由原告邱某预交),由原告邱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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