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会判离吗?深圳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4-12-06 来源:互联网
家和嘉律师分析:
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会判离吗?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您需要离婚法律咨询,建议拨打法律咨询律师电话 133 9244 6332,获得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
林某1、林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原告与被告刚离婚;二、判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古店村西埔55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房产价值1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某1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83年2月同居,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林某4。由于双方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根本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吵架。原告长期在外打拼,购置位于东莞塘厦别墅,但因后期经商亏损,2016年原、被告将上述房产出售,然而被告收到房屋转让款后私自占为己有且不知去向,致原告发展事业负债累累。2020年3月,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因寄予原告能与被告再次和好的期许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时至今日,原、被告的境况依旧,始终未谋面。被告不顾夫妻关系,为钱财而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2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1854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次起诉系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陈述,双方自2017年3月开始分居,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费用由其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于202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又于2021年10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林某2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林某1预交),由原告林某1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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