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时可以要求出轨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吗?离婚纠纷咨询
发表时间:2024-12-03 来源:转载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女儿黄某2归原告抚养;三、判决被告因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被告婚前所购房屋的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原告100万元;四、判决被告因婚后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应补偿原告30万元;五、判决原告名下的粤B×××**车辆归原告所有;六、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同事介绍与被告在2014年认识。被告安排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哥哥、姐姐见面吃饭,在征得被告的大姐、大姐夫同意后,被告与原告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意谈婚论嫁。恋爱期间,被告大姐黄赛娟常来原告妈妈家做客,与原告的妈妈来往频繁。为了让被告的父亲早日看到孙子出生,××××年被告一家说服原告,让原告先怀孕再结婚,后来原告怀孕3个月时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一家有大哥大嫂大姐妹妹,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各怀鬼心,背地里说彼此的坏话,原告嫁过去被告家后常受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制欺负,与大嫂、大姐和婆婆等相处不融治,加上被告个人无主见,不善于处理家庭内部的人情世故,致使涉世不深的原告在被告家庭地位十分脆弱。原告生下女儿之后,原告在被告的家庭更不受重视。原告在做月子期问,被告一家不加照顾,原告自行照料,落下了坐月子的风寒伤痛,还导致身体产后手术部位破裂发炎,后面回娘家做月子。因为生的是女儿,被告一家很不高兴,被告对原告感情开始降温。原、被告的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的娘家抚养,在海丰县娘家上幼儿园。因被告在深圳经营公司,原告跟随被告居住在深圳,帮助被告打理公司一些琐碎的事务。由于家庭关系方面和生女儿的原因,双方夫妻关系有裂痕,被告和被告的家人经常逼着原告尽快生儿子,造成原告心里压力大,在不断的逼迫下再次怀孕,因被告和被告家人重男轻女,怀孕后查是女婴,所以逼着原告打掉孩子,导致原告身心再次受损。日常生活中,被告经常在家看三级黄色片,在网络上叫鸡发泄性欲,常常因为不能生男孩,随性就出手打原告,女儿就在旁边。2021年5月10日被告发现原告在外面与其他男性有染后,当晚半夜被告殴打原告,强行与原告性爱发泄,当着女儿的面实施。被告打到原告夜里不能入睡,原告蜷缩在床边。第二天原告父母来到看见原告全身发抖。因为被告家暴,原告在2021年5月回到海丰娘家,与被告分居。之后被告对原告监控,在原告的手机安装定位,经常发信息、语音威胁、刺痛原告,原告得了重度抑郁症、重度焦虑,在生病期间三个多月被告一共拿了1000元给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原告、被告尝试了各种努力和好,但都失败。被告已经拉黑原告,多次阻止原告与女儿视频、电话联系,将女儿从原幼儿园转移至其它幼儿园,目前原告已经无法和女儿取得联系,被告也拒绝和原告联系。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前,2013年被告以230万元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在2012年以6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深圳龙岗区交易广场一楼1B123号),一年前以每月800元出租,除去管理费,还有五六百元额外收入。婚后被告一直在还贷供房,现2套房子已经大幅度增值。在婚姻期间,被告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深圳市雅琪印刷有限公司,公司月收入高峰时除去成本净利润4万-4.3万左右,最低收入除去成本净利润2万左右。另外公司隔壁一间仓库以4200元租下,在被告打人坐牢时原告为减少开支,以5000元租出去,所以每月都有800元的额外收入。被告从2019年2月-11月坐牢九个月期间,公司生意都是原告一人在处理及操作。坐牢前被告家人要求被告把所有余款都打给家人。原告名下汽车就是在被告坐牢时购买的,在被告出狱时原告已经供车贷九个月。综上,原、被告婚后家庭关系不和谐、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不能宽容、信任对方,男女双方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创伤,夫妻感情不可能愈合,关系已经恶化。鉴于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拥有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被告黄某1辩称,一、原告刘某婚内长期出轨,被被告发现后仍不知悔改,继续与婚外男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走向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原告刘某应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一)原告婚内喜欢吃喝玩乐、不愿上班,被告努力经营生意赚钱养家,将辛苦赚来的收入悉数转给原告,但原告却长期出轨婚外男子黎晓若并转钱给黎晓若。被告与原告系经同事介绍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黄某2。自结婚以来,被告作为丈夫,十分关心疼爱原告及女儿,对家庭尽职尽责。女儿黄某2出生之后,为减轻原告的身心负担,被告请保姆帮原告分担家务及照顾女儿。原告性格懒散,不愿意工作,婚内没有参与工作。二人的家庭定居在深圳,但原告经常回老家海丰其父母家中居住,把女儿交其母亲和保姆照顾,只顾自娱自乐,经常嗜酒、去酒吧参加派对、打游戏。出于对原告的爱,被告对原告的种种恶习表示了极大的包容。被告知道原告有音乐梦想,喜欢参加乐队唱歌、参加音乐比赛,被告及其家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给予了支持。被告文化水平不高,在外辛苦经营印刷产品的生意,自身收入并不稳定,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更是处于亏损状态,双方长达6年的婚姻里,被告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家庭经济压力。尽管如此,被告仍然每月都将自己的经营收入转账给原告,供养不愿意工作的原告。平时原告想买什么,被告都会转账满足其购物需求,意在让原告生活无忧。女儿黄某2平时的生活用品、上幼儿园、舞蹈课教育费用及打疫苗、看牙医等各项日常开销,也由被告承担。自与原告结婚以来,原告父母的生活费用也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待原告父母如同自己的亲生父母,每月转账原告父母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生活费,逢年过节给原告父母5000元-10000元供其过年过节使用。然而,原告却无视被告的爱意及对家庭的辛苦付出,在被告辛苦经营生意之时,婚内出轨黎晓若长达两年多,与该男子经常微信联系,言语和表情包暖昧露骨。原告经常叫对方“老公”,频繁对黎晓若示爱,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说:“我爱不爱你,你心知肚明”、“我对你的爱在我这已经胜过亲人全部了,爱不爱你自己清楚”、“我的老公(即黎晓若)要被别人分享了”、“老公,我愿意跟你一起吃苦啊”、“为了你我放弃很多”、“在我心里你比什么都重要”、“我很想以后慢慢改掉黏着你的习惯”等等。原告甚至趁被告不在家之时,多次将黎晓若带往深圳家中发生性关系。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说:“我平常不睡的那个位置昨天被你睡了之后我昨晚一直往那个位置蹭过去”。原告的出轨行为严重践踏被告的尊严,给被告带来严重伤害。令人讽刺的是,被告把辛苦经营生意赚来的钱转给原告,原告转手就发红包、转账给黎晓若(两个账号:DD和Mr.Li),仅发现的2021年3月至5月三个月期间,俩人往来交易就有十几笔,如:3月1日发送红包200元、3月16日转账300元、3月19日转账950元、3月27日转账1500元、5月4日转账500元、5月5日转账1000元等。原告给出轨对象的转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被告的感情,而且损害被告作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二)2021年5月11日被告发现原告出轨后,内心痛苦万分,但因为还爱着原告且原告多次道歉请求被告原谅,被告决定原谅原告、忘掉伤痛、修复夫妻感情。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第一次发现原告出轨,无比震惊与伤心,便向原告提出了离婚。当时原告也承认自己出轨两年多的过错事实,多次道歉并请求被告的原谅。原告恶劣的出轨行为,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告每天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有时候天亮才睡一下,然后不断惊醒,有些时候甚至彻夜难眠,整夜抽烟缓解痛苦的情绪。即使选择原谅,一想到原告的出轨行为,被告精神便受到极大折磨,情绪崩溃。原告“诚恳”道歉,乞求被告原谅,承诺不再与黎晓若来往。原告的父亲刘杰仁知晓自己女儿出轨之事后,出面劝说被告不要跟原告离婚。被告考虑到对原告的感情以及原告道歉的“诚恳”,也考虑到孩子年幼,希望尽量维持家庭的完整以护佑孩子健康成长,最终被告经过痛苦的抉择,选择原谅原告并重新开始。原告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婚外男子发生性关系、不再联系,不再玩游戏、喝酒。此后,被告为了忘掉原告出轨的伤痛、修复双方的感情,作出了很大努力。被告一如既往关心原告及女儿,双方还协商生育二胎。为减少原告的生育顾虑,被告还提前挑选环境好的生产医院和月子中心。(三)原告虽表面表示要与被告好好生活,但背地里依然与黎晓若保持联系,2021年5月20日被告再次发现原告出轨并对黎晓若示爱,原告“诚恳”请求被告原谅,表示回归家庭、重新开始与被告好好生活。但实际上阳奉阴违,背地里依然与黎晓若保持联系。2021年5月20日,即“520”特殊节日当天,被告原本出于修复双方的夫妻感情,带着原告及女儿外出就餐庆祝节日,但当晚9点回到家之后,被告却再次发现原告偷偷与婚外男子黎晓若联系并视频聊天,原告对黎晓若说:“你是我这辈子最爱的男人!”。原告再次承认出轨的过错事实,表示:“希望你醒了可以原谅我最后一次”。被告精神受到极大折磨,再次提出离婚。后被告又在原告的恳求下,心软决定再次原谅原告。2021年5月31日,原告在海丰家里签署了第二份《保证书》,原告父亲刘杰仁知道原告的出轨行为,作为见证人也在《保证书补充条例》上签署了名字。原告父亲刘杰仁和原告母亲莫翰娇为了掩盖原告长期、频繁出轨的过错事实,欺骗被告说原告有××,需要看心理医生,被告相信,带原告刘某去看心理医生,支付其诊疗费用,期望解决其频繁出轨的心理问题。被告原以为原告会重新回归家庭,但其却早已做好离婚的打算,被告劝其休养过后回深圳居住,原告不愿意回,甚至无中生有污蔑被告嫖娼、强迫其发生性关系,污蔑被告不让原告见女儿。2021年7月21日,被告又发现原告偷偷上线“和平精英”游戏,与婚外男子黎晓若联系,身心再次受创。即便被告多次忍受精神痛苦选择原谅,原告的两次保证如同儿戏,从未停止自己出轨的行为。至此,被告深知原告无心回归家庭,对自己也并无爱意,夫妻感情早已在原告刘某的长期出轨、不知悔改的严重过错中走向破裂,被告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四)原告婚内频繁出轨、被发现后不知悔改继续出轨,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出轨行为给被告带来极大伤害,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原告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出轨婚外男子黎晓若长达两年多,被告顶着巨大的精神创伤多次选择原谅原告,但原告依然不知悔改,继续出轨。在提起本次离婚诉讼之时,原告也公然承认自己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婚内长期出轨行为依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告每天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有时候天亮才睡一下,然后不断惊醒,有些时候甚至彻夜难眠,整夜抽烟缓解痛苦的情绪。即使选择原谅,一想到原告的出轨行为,精神便受到极大折磨,情绪崩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恳请法院肃清婚内不良作风、弘扬社会正确价值观、保障被告合法权益。二、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为了弱化甚至掩盖自己的婚内出轨行为对夫妻感情及婚姻造成的严重破坏,同时为了突出夫妻矛盾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进行了虚假陈述。自原告签署第一份《保证书》之后,被告以为原告有心改错,愿意回归家庭,却不料2021年5月20日,即“520”特殊节日当天在深圳家中再次发现原告出轨。被告当时在电脑看到原告与情人的聊天记录,俩人视频聊天、亲密谈话,原告对黎晓若说:“你是我这辈子最爱的男人!”。原告知道事情败露,使劲抱住被告、亲吻被告,不让被告查看聊天记录。被告叫原告放手,对原告说“别吓到女儿”、“你放手,等一下搞伤你不好”。原告死死抱住被告不放,被告试图挣脱原告,挣脱时双方拉扯原告不小心受伤,被告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原告再次承认出轨,请求被告原谅,被告当时为了保持家庭的完整,选择再次原谅原告,事后原告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并非被告强迫。原告提及的亲笔信,是被告跟原告父母陈述情况所写的。原告父母刘杰仁、莫翰娇得知原告再次出轨,为掩盖其长期、频繁出轨的过错事实,欺骗被告说女儿有××,需要看心理医生,原告也假装有病情,被告便在亲笔信中表明原告需要去看心理医生解决频繁出轨的心理问题,后面被告亲自陪同原告去看了心理医生,承担原告的诊疗费用,并应其父母要求,带原告回老家休养。被告为了让其父母安心,作出了即便原告有婚内出轨行为不使用家庭暴力的保证,并非承认存在家暴行径。在原告两度签署《保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为了让原告安心回归家庭,也两度签署《承诺书》,承诺不以此为由威胁、强迫、散布和家暴,该处的“家暴”是被告承诺在已经知道原告出轨的情况下日后不得对原告使用家暴,并非承认存在家暴。三、被告同意女儿黄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主张每个月探望女儿黄某2两次,每个月的第二和第四个星期五晚上将女儿黄某2接到被告家中,星期五、星期六的晚上在被告家中过夜居住,星期天下午送还原告处。女儿黄某2自××××年××月××日出生以来,被告将其作为“小情人”呵护照顾,请保姆协助照顾女儿,负责女儿成长以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生活开销。2021年6月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女儿黄某2随被告生活,因考虑今年深圳疫情严重,故将女儿带回被告老家幼儿园读书,现由被告与家人共同照顾。被告从未强行带走女儿,也未阻止原告与女儿视频、电话等联系,是原告为了争夺抚养权,作虚假陈述,污蔑被告。2021年6月份,原告看完心理医生后回老家休养,表示自己因身体状况无法照顾女儿,跟被告说:“我的身体不太好,所以你要把身体调理好。照顾一下小孩,谢谢你”。而且,当时女儿还要在深圳上幼儿园,要求把孩子留在深圳由被告照顾。原告担心自己跟孩子经常视频会影响孩子情绪,不敢带孩子回老家,表示:“怕她回来了海城就不去深圳上学了”。原告在老家休养期间,被告经常跟其沟通女儿的情况,发视频、照片给原告。被告多次告知原告,若原告想念女儿,可以回深圳家。被告跟原告说:“你自己来安慰她(指孩子)”。原告却答复:“我非常想带她,但是我身体反反复复发作让我苦恼”。被告表示:“你身体好点。过来深圳休养,我和琪琪照顾你”。只有极个别时候,被告考虑到原告需要休养以及女儿情绪的稳定,才偶尔不安排视频聊天。即使现在离婚,被告都明确表示,若原告想跟女儿视频聊天,原告都可以直接要求,并不会阻止原告与女儿视频、见面。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均是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内容,意图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掩盖自己长期出轨的严重过错,损坏被告顾家、负责任的家庭形象。黄某2是被告唯一的孩子,被告爱自己女儿,无论被告与原告刘某有何矛盾,被告都希望女儿健康快乐地成长。黄某2是女孩,目前年纪尚小,生理上和心理上可能更需要母亲。被告经历了原告长期、频繁出轨的精神重创,往后需要花大量时间重新调节身心。虽然原告作为配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但被告愿意从女儿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同意女儿黄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作为女儿的父亲,往后对女儿的陪伴和照顾不会缺少,被告也请求法院给予充足的探望权,满足女儿在成长过程中对父爱的需求。被告主张每个月探望女儿黄某2两次,每个月的第二和第四个星期五晚上将女儿黄某2接到被告家中,星期五、星期六的晚上在被告家中过夜居住,星期天下午送还原告处。四、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廊桥花园2座13A房”)系案外人黄港同出资,借用被告名义于2013年3月22日被告结婚前购买,每月按揭贷款亦由黄港同出资偿还,该房屋归案外人黄港同所有,并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无权分割,且该房屋确权纠纷目前正在另案中处理,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廊桥花园2座13A房购买于2013年3月22日,是在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前购买,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该房屋系案外人黄港同以被告名义购买,购买总价为2635142元,首付30%,贷款70%。黄港同刷卡支付首付款合计795142元(POS单上有黄港同的签名),又以被告名义向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贷款184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11000元至12000元之间,黄港同每月会转足额的房贷资金到被告的账户进行还贷。2013年3月25日,案外人黄港同与被告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案外人黄港同,黄港同同意无偿出借房屋供被告暂时居住使用。2020年8月9日,案外人黄港同与被告签订《确认书》,再次确认该房屋归黄港同所有,被告对该房屋进行暂时使用。该《确认书》亦有见证人进行见证签名。据此,该房屋属于案外人黄港同所有,并非被告所有,不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每月银行贷款亦是由案外人黄港同转账支付,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另外,廊桥花园2座13A房现涉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47019号,原告为黄港同,被告为黄某1、刘某,第三人为黄港同配偶范映雪、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原告刘某对该案亦知情。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1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因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涉及案外人黄港同及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利益,廊桥花园2座13A房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五、位于龙岗区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1b123的商铺(以下简称“华南1b123商铺”)系案外人黄港同出资、借用被告名义于2013年1月4日被告结婚前购买,每月按揭贷款亦由黄港同出资偿还,该商铺归案外人黄港同所有,并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刘某无权分割:而且该商铺目前是贬值状态,根本没有增值可供分割;该商铺涉及案外人黄港同的利益,亦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华南1b123商铺购买于2013年1月4日,是在被告与原告刘某登记结婚前购买,该商铺是婚前财产。该商铺系案外人黄港同以被告名义向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购买,购买总价为602518元,首付款50%为302518元,首付款及杂费合计321054元,黄港同支付321054元。黄港同以被告名义向交通银行深圳华发支行贷款30万元,每月还贷3000多元,由案外人黄港同转账至被告账户进行还贷。据此,该商铺属于案外人黄港同所有,并非被告所有,不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每月银行贷款亦是由案外人黄港同转账支付,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该商铺的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而且,该商铺目前已贬值至30万元,根本无增值可供分割。另外,该商铺涉及案外人黄港同的利益,亦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六、粤B×××**车辆系原告刘某在婚内2019年初使用被告信用卡支付首期款购得,被告每月转钱给原告偿还车贷,该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在本案中进行分割。被告同意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相应补偿给被告。七、深圳市雅琪印刷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由于疫情影响,近几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经营所挣的钱,均转给原告或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并无利润价值可供分割。被告愿意公司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相应补偿。
八、原告母亲莫翰娇因无法偿还被告与原告的借款,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转让契约》及交付《契约》,将位于汕尾市的房屋抵偿被告和原告的60万借款,该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本案中分割;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相应价值补偿给被告。案外人莫翰娇系原告刘某母亲,××××年至2016年期间,莫翰娇分批出借案外人林燕如合计16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及影视作品投资,林燕如归还了28万元,有132万元借款未归还。案外人莫翰娇出借给案外人林燕如的160万借款中,有145万是莫翰娇从女儿刘某与女婿黄某1处所借,而后出借给林燕如,故林燕如的借款中有145万是原告刘某直接转账给案外人林燕如。因案外人林燕如并未按时还清借款,案外人莫翰娇于2017年8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304民初35879号,请求林燕如归还13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莫翰娇胜诉。莫翰娇申请强制执行,但林燕如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外人莫翰娇执行不到林燕如的132万元借款,无法偿还原告与被告的借款,便与原告、被告协商以莫翰娇在汕尾市海丰县的房屋抵偿原、被告的60万借款。莫翰娇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转让契约》给被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和原告刘某,见证人吴某在《转让契约》上签字,该房的《契约》亦交由被告持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本案中予以分割。被告主张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相应价值给被告。案外人莫翰娇未交付房屋给原告与被告,该房每年租金10200元仍由原告母亲莫翰娇收取,该租金实际属于原、被告所有,应在本案中予以分割。九、考虑到原告婚内长期出轨且在被原谅后仍不知悔改的严重过错,为达离婚目的、争夺孩子抚养权多次虚假陈述,恳请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被告,对被告进行多分,对原告刘某进行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承认自己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婚内长期出轨等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争夺女儿抚养权,多次虚假陈述。故请求法院对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被告这一无过错方,对被告进行多分,对原告进行少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黄某2。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答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21年5月底左右开始分居,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协商一致,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原告陈述将带婚生女在汕尾生活,上学也在汕尾。原告当庭陈述其在汕尾做老师,月收入6000元左右,被告当庭陈述在深圳做印刷生意,疫情前月收入一两万元,疫情后收入不稳定。原告主张婚生女每月抚养费支出4500元,被告主张婚生女每月抚养费支出1000元。关于探望权问题,被告主张每个月探望女儿黄某2两次,每个月的第二个和第四个星期的周五晚上将女儿黄某2接到被告家中,星期五、星期六的晚上在被告家中过夜居住,星期日下午送还原告处。
二、被告提交原告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原告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用以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原告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原告当庭承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但解释称出轨系因双方感情存在纠纷,双方缺少交流,出轨行为发生于被告服刑期间。
三、原、被告明确主张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登记在原告名下粤B×××**车辆。该车辆购买于2019年4月,现在被告处,系夫妻共同财产,车辆购买价值为35万元,剩余贷款5万元尚未偿还,经双方协商一致,该车辆现有价值为24万元。原告主张车辆所有权,并明确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不对被告进行补偿。被告同意该车辆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按车辆现有价值扣除尚未偿还贷款后按70%比例对被告进行补偿。
另,原告明确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明确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结合本案事实,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事实,原、被告一致同意婚生女黄某2由原告抚养,故本院判定婚生女黄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该判定不影响小孩年龄增长后据其意愿、双方条件变化后就抚养权问题再行协商。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审理查明事实,双方一致确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原告明确婚生女以后在汕尾生活并接受教育。本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实际生活、教育支出情况、当地平均消费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收入状况,酌情判令被告自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抚养费支付至婚生女黄某2年满十八周岁。
关于探望权的问题。原告明确主张探望权并已提出探望方式,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仍享有对子女的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探望可以满足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可以增进父母及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方式需结合原、被告和婚生女的实际生活状况予以合理确定,被告主张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每周五晚上接走婚生女,周日下午送回,考虑到婚生女即将到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婚生女存在学业及其他社会生活体验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可各探望婚生女一次,每次一天,周五晚19:00时前被告可接走婚生女,周六晚19:00时前将婚生女送回原告处。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应予以协助。对被告超出本院确定的探望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出轨,是婚姻的过错方,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为证明原告存在出轨的事实,被告提交原告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原告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原告对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予以承认,仅解释称发生于被告服刑期间且双方感情存在纠纷,缺少交流。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原、被告已于2021年5月开始分居,鉴于财产调查周期较长,故对此后的财产分割诉求本院不再处理,原、被告后续若有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主张对方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另行起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明确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告名下B8K01B车辆,该车辆购买于2019年4月,系夫妻共同财产,车辆扣除贷款后价值为19万元(24万元-5万元),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获得车辆所有权,本院予以确认,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定粤B×××**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车辆,由原告向被告补偿10.45万元(19万元×0.55)。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2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黄某1自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抚养费于每月15日前支付,支付至婚生女黄某2年满18周岁),本判决生效前已发生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黄某1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可各探望婚生女一次,每次一天,被告黄某1可于周五晚19:00时前接走婚生女黄某2,周六晚19:00时前将婚生女黄某2送回原告刘某处。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刘某应对被告黄某1的探望行为予以协助;
四、原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五、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粤B×××**车辆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某1补偿10.45万元,被告黄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B×××**车辆交付原告刘某;
六、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由原告刘某预交),本院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00元,由被告黄某1负担2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的3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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