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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发表时间:2024-11-23 来源:互联网

2022年4月,马小超和朱大丹通过电视相亲节目认识,双方很快确立恋爱关系,经过几个月的热恋之后,他们举办婚礼,并领取结婚证,马小超在某计算机大厂工作,婚后半年,被派往拉丁美洲轮岗,需要在拉美工作五年,两人聚少离多,在2023年春节马小超回国休假三个月,然后返回拉美工作,朱大丹发现在即怀孕,但是考虑到马小超还要在拉美工作四年左右,自己怀孕和带娃太过艰难,且双方尚且年轻,朱大丹就要打掉胎儿,跟马小超商量后,马小超不同意堕胎,坚持要求朱大丹生下来,马小超母亲也不愿意来深圳照顾朱大丹怀孕及生产,后续带娃,也希望儿媳自己辞去工作专职带娃,朱大丹不同意,自行前往医院打掉胎儿,马小超非常生气,双方长达一年几乎没有联络。2024年春节休假期间,马小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朱大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朱大丹就应诉事宜咨询律师。

 

家和嘉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朱大丹作为女性,考虑到自身生育条件,以及后续孩子抚育及代养条件,选择终止妊娠是合理的,在无人代养孩子的情况下,丈夫长期身居国外,需要女性以自己职业生涯为代价全职带娃,这是对女性影响较大的人生选择,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因此朱大丹选择中止妊娠是不需要经过其劳动马小超同意的,但是马小超如果因此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已经破裂,无法维系夫妻关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和嘉律师团队是位于深圳福田区的专业律师团队,专注离婚诉讼案件,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3 9244 6332,专业的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聚焦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委托,从事包括婚恋咨询业务、婚姻家事非诉业务,传统的离婚诉讼、离婚协议、遗产继承、家族财富管理等婚姻家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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