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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定亲的彩礼没结婚能要回来吗?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发表时间:2024-10-20 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介:

张某是家里的独生女,虽然生活在农村,但是也是父母手心里的宝,从小十指不沾阳春水,到了试婚年龄后,父母托介绍了邻村在深圳打工的李某男,李某男家里兄弟四人,经济条件不太好,但是李某男在深圳工作工资高,张某父母也希望女儿能去大城市见见世面,极力促成这段婚事,两人见面后,对彼此印象不错,就谈起了恋爱,半年后,双方父母开始张罗婚事,按照村里的规矩,男方应当给女方18万彩礼,另外买三金等首饰,李某男在深圳生活时间长了,认为双方恋爱结婚,不能掏空老人的积蓄,不同意支付彩礼,但是女方父母称不给彩礼就不准结婚,介绍人从中调和后,双方同意彩礼为八万,男方买三金,以及本地城区新房一套,女方陪嫁私家车一辆,张某和李某男因为彩礼的问题争吵了很多次,双方感情本并没有特别深厚,因为结婚彩礼和婚礼流程等琐事争吵不断,最终张某决定与李某分手,李某男要求其返还其支付的彩礼8万元以及金银首饰,张某认为自己已经跟李某男有夫妻之实,自己没结成婚,已经很吃亏,拒绝返还。李某男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要回彩礼以及金银首饰?

定亲的彩礼没结婚能要回来吗

家和嘉律师答复:

彩礼是中国传统风俗中的一项影响较为深远的礼节,我们不评价其优劣,在上述纠纷中,李某男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以及金银首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上述纠纷中,李某男和张某订婚后,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无任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即双方婚约已无法维持,依照上述规定,张某应当返还相应彩礼。至于返还范围,李某男称为了定亲,李某男父母向女方支付彩礼八万元,三金花费一万八千元,见面礼一千元,改口费一千元,以及定亲酒席花费八千元,李某男可以要求返还的是彩礼和三金等贵重首饰,对于订婚时其他支出包括宴席等是为订婚必要的支出与消耗,不应属于返还范围。对于双方订婚前恋爱期间李某父母赠与张某的见面礼红包、改口费等属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并不属于订婚彩礼,不属于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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