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损失费赔偿标准?深圳离婚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4-09-11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老婆结婚十二年,老婆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两人尝试试管婴儿,也以失败告终,其老婆常年住在娘家,就春节回来婆家跟杜先生一起住几天,双方感情淡漠,杜先生想离婚再娶,其老婆要求青春损失费20万元,杜先生觉得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咨询律师,如果自己起诉离婚,是否会被判决支付青春损失费?离婚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家和嘉律师答复:
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称之为离婚损害赔偿,这个离婚损害赔偿并非提出离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也并非男方必须给女方的,是婚姻中的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的,如果离婚时两人都无过错,是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
在杜先生的案子中,双方并无不良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仅因为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薄,且妻子一直无法怀孕,影响了婚姻的继续,在这个情形下,其妻子是没有理由索要青春损失费的。
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失赔偿呢?这个并非当事人自己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委屈就可以申请,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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