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团队擅长处理股权分割纠纷等重大财产纷争案件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间接持有的股权?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福田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2024-01-10 来源:互联网

       冯某在老公提起离婚诉讼后发现,老公李某辞去了岩心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冯某认为其突然辞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是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害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岩心公司是夫妻双方通过开曼公司间接持股的,具体股权结构是,夫妻双方分别持有开曼A公司和B公司100%股权,开曼A、B公司持有香港C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分别是冯某名下A公司持有C公司25%,李某名下B公司持有C公司75%股权,C公司持有岩心公司100%股权。冯某诉至人民法院,(1)请求确认李某某岩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请求确认李某某间接享有岩心公司75%的股权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冯某提起的是确认之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应是适格的主体、确认的对象具有妥当性和提起确认之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原告冯某不是被告岩心公司的股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诉的利益,因而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李某某是被告岩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间接享有被告岩心公司75%的股权,这是对事实的确认。而确认之诉的标的以法律关系为限,不能要求对某一事实进行确认,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审理对象。另外,本案原告如果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侵害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无须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构成确认之诉的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由此,裁定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