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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是香港人,香港法院判决离婚后,内地法院怎么认可?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福田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2024-01-09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香港居民倪某熊与内地居民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了离婚判决。该判决的结果为:倪某熊与冯某在2003年11月27日缔结的婚姻关系于2008年6月16日解除。倪某熊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上述离婚判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倪某熊与冯某离婚纠纷所作离婚判决(限于离婚部分)符合内地法律关于认可法院判决效力条件的规定,未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予以认可,该做法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关安排提供了实践样本。

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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