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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发表时间:2024-12-12 来源: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家和嘉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如果第二次起诉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可能会再次不准予离婚。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才能有较大的概率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您遇到离婚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离婚起诉律师咨询,我们律师电话是 13362449332,我们将会为您提供离婚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详情:

陈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费用13.2万元,其中3.2万元来自被告盗刷原告信用卡,原告已归还;三、被告债务16万元由被告一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到福田区民政局私自登记结婚,并未告知女方家人,且至今并未举办婚礼,也并未给彩礼。后因被告婚前婚后不理智花钱,导致负债,并连累原告收到各种骚扰电话及短信,不胜其烦,在此期间,原告被被告所迷惑,因为同情被告,给予其大约17万用于还债,目前被告依旧欠款16万余元。此外,2020年5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信用卡盗刷5万元,并将原告手机中的银行短信号码拉黑,导致原告并不知情且逾期超过三个月,此事涉及人品问题。由于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表示自己会还钱,但最后却是由原告被迫承担了其中3.2万元,且被告之前向原告所借也一直未还,所承诺事项也从未兑现。目前双方已分居一年半且未生育子女,原告1月份曾起诉至法院,经两次调解未达成一致看法,后因未能及时缴费导致按撤诉处理,原告遂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其本人在移动微法院中发表答辩意见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8日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很快就以小家庭形式相处,由于被告没有精简持家思想,导致小家庭负债累累,被告对此表示很后悔。自疫情以来,本来千疮百孔的小家庭更加雪上加霜,但被告并没有停下改变和补救脚步,2021年12月,被告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晚托班交由被告母亲打理。被告有决心改变现状,更不想与原告离婚,恳请法庭给被告机会改变目前困窘局面,让被告与原告共建美好家庭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被告不节俭生活导致负债累累,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目前双方已自2020年5月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另查,本次起诉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实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的举证尚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纠葛,但并非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做沟通,这些矛盾均是可以解决的;另原告虽主张双方自2020年5月起分居至今,但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通过移动微法院答辩称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暂不予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情谊,互相谅解,共同营造美好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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