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进监狱了,另外一方怎么离婚?
发表时间:2024-12-02 来源:转载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在一次朋友聚会的时候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办事处登记结婚。2019年,被告因受贿罪入狱,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离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双方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黎某通过河源监狱转交的答辩状,答辩状主要内容为:“答辩人黎某就被答辩人高某起诉与本人离婚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同意所有要求;2、对所诉内容无异议,同意所诉内容。”该答辩状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被告黎某在答辩状签名并捺印。
本院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现已成年。被告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刑期十一年,自2018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4日。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提交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当庭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处理,并明确诉讼费由其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提交书面意见同意离婚,本院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高某预交),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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