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发表时间:2024-11-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康小姐是土生土长的深圳人,父母在村集体有土地和自建房,且位置属于深圳核心区域,每年租金都是非常可观的一笔收入,康小姐本人也非常优秀,在27岁就在一家上市公司做人事主管,王先生是猎头公司的职员,在2023年度招聘中,王先生负责对接康小姐公司的招聘工作,在此之后,王先生对康小姐展开猛烈追求,双方陷入热恋,在半年后,康小姐答应了王先生的求婚,康小姐父母希望她找一个本地人结婚,双方知根知底,担心外地来的王先生是对财产有所图,但是康小姐对父母的意见置若罔闻,两人在2024年初结婚,婚后王先生对康小姐呵护有加,日子越发甜蜜,康小姐父母也逐渐放下对外来女婿的戒备心,把他当自己儿子照顾,但是好景不长,康小姐父母在6月份遭遇车祸,双双不幸身亡,王先生亲力亲为料理老人的身后事,并协助康小姐办理了父母名下财产的继承,康小姐对王先生越发的感激,认为自己嫁对了人。
让康小姐始料未及的是,王先生与7月初正式向康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康小姐继承的父母的财产,分割所涉及财产金额上亿元。康小姐咨询律师,王先生是否有权分割自己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
家和嘉律师答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明确该财产归属于继承人一人,否则该财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需要进行分割。这一点,《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非常清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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