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钱财可以要回来吗?深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3 9244 6332
发表时间:2023-12-07 来源:互联网
小张在跟男朋友分手后,被男朋友告了,理由是恋爱期间她买房子时,男朋友借给他22万,现在分手了,男朋友要求他返还。
小张和男朋友2017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2月双方见了家长,开始谈婚论嫁,2018年小张买房子,男朋友说自己的别墅还没装修好,小张买了房子就作为婚房,两人先住在小张的房子里,小张支付首付款时,还差22万,男朋友就自行贷款22万,转给小张,说支持她购房,并称这笔贷款他自己偿还,不要求小张偿还。
后来,因为男朋友调离深圳,前往北京工作,两地分居以及其他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无以为继,2018年底分手,分手后,男朋友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理由还是借贷纠纷,让小张哭笑不得。
小张认为这是男朋友的赠与,赠与财产一旦交付,不能撤销。但是男朋友认为这是借贷,要求其全额偿还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情侣之间小额转款,一般可推定是恋爱期间的示爱、祝福、无偿赠与,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无权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支出是否认定为无偿赠与,则应根据金额、发生情境、双方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分析:原告与被告虽曾系恋爱关系,但交往时间不长,22万元款项并非小额资金。小张主张系原告无偿赠与但并未提交直接证据,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被告的陈述及在案证据,男朋友向小张支付案涉22万元系用于购买房产以便双方共同居住,显系男方基于与小张的恋爱关系而以缔结婚约之目的而作出之给付行为,从法律性质而言属附义务、条件的赠与,即将来婚约若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而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若条件没有成就(即没有结婚),则赠与行为不能生效。现二人已然结束恋爱关系,亦不可能缔结婚约,应视为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小张应向男方返还案涉22万元。至于男朋友所主张的利息及银行贷款利息等诉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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