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赠送的东西可以要回吗?深圳律师免费咨询,恋爱期间赠送财产问题
发表时间:2023-12-06 来源:互联网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在分手时可以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的红包,分手时女方要退还吗?原则上是不能要回来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在特定节日发送红包或者赠送礼物,一般认定为赠与,赠与一旦交付,是不能撤销的,所以是不能要回来的。
但是要综合转账等行为发生的场景,如果涉及较大金额的转账,超出转账方的正常经济实力,要判断是否为借贷等,如果是借贷,则按照借贷的关系进行返还。如果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可以根据分手的原因等,酌定返还额度。
具体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
李明与谭炜曦于2019年4月2日在婚恋网站“珍爱网”相识,之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李明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多次转款给谭炜曦,并向谭炜曦代付购物款及赠送一些贵重物品。具体款物有:李明支付宝给谭炜曦转账合计金额93800元,银行卡转给谭炜曦钱款30000元,李明微信转款10459.56元,谭炜曦购买物品由李明代付金额6351.98元,谭炜曦用李明京东账号购买物品由李明代支付金额6085.03元,以上共计金额146,696.57元。贵重物品: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88元、华为手表一只价值1388元、ipad—台价值4488元、魅族手机一部价值3677元。双方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见面,2019年12月29日谭炜曦向李明提出分手。李明认为上述款项大部分是彩礼,诉至法院要求谭炜曦退还上述款项及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明、谭炜曦双方是恋爱关系,李明在恋爱过程中自愿给予谭炜曦财物,谭炜曦亦已接受李明赠与的财物,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已完成。虽然李明诉称赠送的钱物中大部分是彩礼钱,应该返还,但李明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已商量好准备结婚,商谈好彩礼的数额,也无法证实李明转进的哪一笔款是彩礼款。且款项也分多次转进转出,不符合交付彩礼的一般习俗,故对李明的此主张无法支持。关于购物代付金额及赠与的其他贵重物品,同样也没有证据证实是附条件赠与。综上,李明、谭炜曦双方在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可撤销及无效情形,李明要求谭炜曦返还受赠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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