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恋爱赠送的手机、项链、分手可以要回来吗?
发表时间:2023-12-05 来源:互联网
张某男和梁某,之前都有过婚姻,双方于2016年3月份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于2018年10月30日结束恋爱关系。对确定恋爱关系时间,张某男主张系2017年10月份,梁某则称是认识后一个月左右。后因为张某男发现梁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而分手,梁某否认。
分手后,张某男让梁某返还恋爱期间转给其的款项289157元,具体为:房屋首付款78190元,其中68190为银行转账,1万元是转给地产中介的定金;房屋装修款共计132740元,包含家具、卫浴及其他材料费用;摩托车的购买及上牌费用共计8330元;首饰购买费用22181元;被告开店费用1万元,借给被告朋友李艳2万元;其他的消费是17716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手机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信用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部分装修费用收据复印件、首饰收据、借条。
最后法院判决,1、张某男主张的开店费用1万元及梁某代其朋友李艳向原告借款的2万元为借款,亦有银行交易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梁某自认是借款,认定前述3万元为借款。
2、张某男主张的房屋首付款78190元,有梁某写的借款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认定为借款。
3、张某男主张的房屋装修款132740元因为有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梁某承诺“……我答应过你的钱以后我有钱会慢慢还你!你也没必要来逼我!……",认定为借款。
摩托车的购买及上牌费用8330元、首饰购买费用22181元以及其他消费17716元。本院认为,恋爱交往期间通常会产生共同的生活消费或支出,不认定为借款。
认定为借款的款项, 梁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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