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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0万未还夫妻离婚撇关系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

发表时间:2023-11-15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发生的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偿。同时,即使后来黄某和何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的借款应由黄某、何某共同清偿。

  2013年10月25日,黄某何某夫妻俩向张某借款60万元,承诺逾期不还,则由张某处理他们名下的房产,并将房产证抵押于张某手中。

  到了还款日期,张某催款无果,将黄某何某夫妻俩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来,黄某与何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借款后,黄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向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额偿还借款,如逾期未还,滞纳金每天按借款额的1%收取。”

  然而,2013年11月4日,黄某、何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黄某分得家中债务,何某分得家中财产。

  黄某在借钱后,张某一直无法找到他,法院开庭后,黄某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在庭审时,何某认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分给了前夫,她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黄某、何某向张某借钱后,双方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黄某、何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黄某、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黄某、何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张某自认双方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5日止,故利息应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某60万元及利息。

  评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发生的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偿。同时,即使后来黄某和何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的借款应由黄某、何某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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