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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23-11-14 来源:互联网

  (钟学秀律师代理原告云浮市某石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精装修工程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大理石等石材,约定了部分石材的单价以及支付货款的流程、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原告通过物流运输向被告提供石材,先后共向被告提供四批石材,总价值为1022933.08元。被告收到石材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10928.8元,之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以原告所供石材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某名员工支付了25万元的货款等理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在多次电话、面谈协商无果后委托钟学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钟学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详细分析案件,由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石材很多都没在合同中列明单价,供货的装箱单并无被告盖章仅有个人签名且无法证明该人为被告公司指定收货人,无送货物流凭证,存在被告否认供货数量、不认可石材单价等法律风险。针对这些风险要点,钟学秀律师通过要求原告还原供货过程事实、调取货款收取详情流水、查询石材市场价格等方式对供货事实进行了补强。在庭审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清晰陈述以及列明相应证据,被告当庭确认了原告的供货事实及数量,仅对小部分石材的单价持有异议。被告认为已向原告某员工支付了25万元货款,以及被告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抵扣。钟学秀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进行了逐一分析及有力的反驳。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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