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丨婚内忠诚协议中“出轨则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吗?
发表时间:2021-10-20 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签署的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及进行经济补偿。请看如下案例: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该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原告主张按照婚内所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处理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被告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放弃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权,即净身出户。原告在被告出轨情形下,是否有权按照被告方履行忠诚协议,即被告净身出户且放弃子女抚养权。
案件索引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脉络
1、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
2、婚后被告与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张某两次怀孕。
3、2018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4、协议签订后,被告仍与张某保持交往,张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
5、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意见
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原告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被告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原告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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