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学习婚姻法律常识,维护您的幸福家庭

离婚财产分割丨离婚时未完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诉请分割能被支持么?看别人怎么败诉!

发表时间:2021-10-19 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未完全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诉请分割能被支持么?看别人怎么败诉!从别人的败诉案例中吸收借鉴,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我们应得的利益。

一、裁判要旨

朱某与沈某于2001年2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离婚协议书经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见证,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明确了双方已经没有其他共同的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各人名下的股票、债权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对该部分财产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关于朱某提出在2001年3月20日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要求进行分割的辩解,因此前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并没有显失公平,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以双方第一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

二、争议焦点

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有效证券、房产,在离婚后能否诉请进行分割。

三、案件脉络

朱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2月9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由朱某负责抚养;位于深圳市清平路设计院某福利房及室内家具、电器,位于深圳市龙华镇横岭村某房屋一栋六层归朱某所有;坐落在深圳市华裕花园某房屋一套,日产风度牌小汽车一部归沈某所有;双方没有其他共同的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双方自用的生活必需品归各自所有。

该协议书经深圳市罗湖区黄贝法律服务所见证,并经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于2001年2月14日颁发了深罗婚字第0041号离婚证。此后,双方又于2001年3月20日向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离婚,并获颁发河离字第200109号离婚证。

在双方产生夫妻矛盾后分居生活期间,沈某于2000年10月29日,与深圳市世纪汇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沈某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汇鑫花园某商品房一套,总房款人民币943984元,建筑面积95.13平方米,截止2001年2月14日双方第一次登记离婚时,沈某已支付房款人民币134523元。

朱某于2001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某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未分割而应得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包括上述房产已付房款及沈某名下价值人民432922.50元的股票)。

沈某则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离婚时朱某名下拥有价值约人民币600000元的股票,而其名下只有价值约人民币430000元的股票,其中人民币250000元系他人委托买卖的,其向他人借款人民150000元供房至今未还,可将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股票、房款和债务进行平均分割,请求判令朱某给付其离婚时应得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10000元。

四、裁判意见

朱某与沈某于2001年2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离婚协议书经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见证,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明确了双方已经没有其他共同的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各人名下的股票、债权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对该部分财产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关于朱某提出在2001年3月20日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要求进行分割的辩解,因此前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并没有显失公平,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以双方第一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故法院对于朱某该辩解不予采信。现双方以离婚时没有分割为由,起诉及反诉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股票、债权,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沈某于2000年10月29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因此时双方虽已分居生活,但购买该房的款项是沈某在与朱某分居时全部由沈某支付,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故对于截止双方离婚时沈某已支付的房款,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应酌情给予沈某多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